(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遭控利用知名度及工作機會,於2008年至2013年間對6名女子犯下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猥褻、2次強制性交未遂罪,共7次犯行。士林地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其中5名告訴人證詞有瑕疵、罪證不足,判處無罪;僅認定NONO於2011年結識一名女子後,藉機開車載至大稻埕河濱停車場,欲性侵遭抵抗而未遂,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檢察官與NONO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認定NONO僅犯一次強制性交未遂罪,量刑無違誤。台灣高檢署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背法令情事,決定不上訴三審,盼判決早日確定、讓NONO入監服刑[3]。
然而,NONO不甘被判刑,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力拚清白[2]。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