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男在車內及住處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遭警查獲
- 一審判處7月及3月徒刑,3月部分得易科罰金
- 葉男以重病、家貧、需照顧家人為由上訴求輕判
- 二審認原審量刑已屬從輕,駁回上訴確定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彰化縣葉姓男子去年5月在彰師大附工旁道路的車內施打海洛因,並於住處吸食安非他命,因交通違規遭警攔查,當場查獲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注射針筒等物。一審彰化地院依施用一、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葉男不服上訴,向台中高分院提出重大傷病診斷證明及中低收入戶資格文件,主張身體虛弱、入監恐危及生命,且家中尚有年邁父親及奶奶需照顧,懇求從輕量處6月以下徒刑。
台中高分院審酌後認為,一審已完整考量犯罪情節與犯後態度,量刑並無違法或失衡。施用一級毒品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原判7月已接近最低刑度,難認過重;葉男提出的健康與經濟狀況證明,並非減輕毒品刑責的法定理由,近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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