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壹蘋新聞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逢甲商圈一家知名燒臘便當店的黎姓男員工,去年5月15日晚間見一名身穿國小運動服的女童到店內廁所如廁,竟尾隨並以手機透過廁所門下方的通風孔洞偷拍。女童驚覺有異,跑出廁所告知父親,警方到場在黎男手機查獲偷拍畫面,並在其雲端帳號發現多部不明性影像。
黎男坦承偷拍,但對雲端性影像來源避重就輕。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並建請法官就該不明性影像量處適當之刑。但法官認為,檢方無積極證據認定該性影像是否為兒童或少年之影像,審理本案時不予考量[2]。
台中地院審理時,黎男主張自己情堪憫恕,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法官認為,黎男作案時26歲,已有相當社會經驗,卻仍不知控制情慾衝動,且其有正當職業、收入非微薄,不足引起同情,不予減刑。法官也指出,警方在雲端帳號發現多部不明性影像,可見其有反覆取得他人性影像的意念與行為,且黎男案發後主動尋求心理諮商,認為須藉由刑之執行讓他記取教訓,不予以緩刑[1]。
法官審酌黎男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造成女童成長陰影,一審依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判刑1年6月,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