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女與男友吵架後點火燒租屋處,火勢延燒鄰宅
- 一審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判7年10月
- 高院今撤銷改判3年10月,仍可上訴
(綜合聯合報、壹蘋新聞網報導)
台北市黃姓女子2025年4月8日中午與同居林姓男友在租屋處爭吵,一氣之下持打火機點燃掛在曬衣架上的藍色布幔,引發火災。火勢不僅燒毀住處致無法居住,還延燒至鄰居家,造成鐵皮牆、鐵窗、鐵捲門燻黑變色等損害,黃女自己也手部、頭部、腳部燒傷。
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勘驗監視畫面發現,林男質問「妳放火幹什麼」,黃女回稱「你放的、我在救火」;林男表示要報案時,黃女更嗆「不用打啊,裝什麼裝啊」。黃女雖坦承點火,但否認故意放火,辯稱曾試圖滅火但現場無工具,律師也主張應屬過失。法官不採信,認定黃女明知屋內有易燃物仍點火並放任延燒,構成不確定故意,依《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判刑7年10月。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5日)撤銷一審判決,改判3年10月徒刑,仍可上訴。高院未說明減刑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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