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婦人端水滅火受困重傷截肢,向房東求償百萬
- 二審改口稱「去澆花」而非救火
- 丈夫受訪畫面證實婦人持臉盆滅火
- 法院認定「自招危難」,駁回上訴定讞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4年前澎湖馬公一棟出租公寓發生火警,68歲徐莊姓婦人買早餐返家發現冒煙,未隨行動不便的丈夫逃生,反而端著臉盆衝進起火房間試圖滅火,不幸受困遭嚴重燒燙傷、腳趾截肢。婦人向屋主、管理人及起火房客繼承人求償,二審仍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2022年6月27日上午,莊姓房客不當使用延長線引發火勢。徐婦返家後,丈夫見狀自行爬出房間走廊逃生,徐婦則持臉盆衝入起火房間。消防員到場後,在D室發現仰躺地上的徐婦,送醫後腳趾截肢,需入住安養中心。
徐婦主張房屋未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欠缺警鈴與消防設備、鐵窗無法開啟阻礙逃生,向王姓屋主、陳姓管理人及莊姓房客繼承人連帶求償。一審求償607萬元,二審改求償100萬元[3]。
二審時,徐婦改口稱自己是「去陽台澆花」,並非滅火。但高雄高分院調閱火災鑑定報告及新聞採訪畫面,發現徐婦丈夫事後受訪時曾比出潑水姿勢,明確表示妻子是端臉盆去滅火;且徐婦當天清晨能單獨外出買早餐,行動能力正常。合議庭認為,連行動不便的丈夫都能順利爬出脫困,徐婦在有能力安全撤離的情況下,卻前往起火點滅火,所受傷害屬「自招危難」,與屋主、管理人有無管理欠缺無相當因果關係,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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