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婦煮湯未關火即出門買菜,鍋具乾燒起火
- 火勢延燒雨遮,幸無人傷亡
- 檢方認定建物主體未損,改論較輕罪責
- 黃婦與房東和解,獲緩起訴處分並支付3萬元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高雄市鳳山區一名黃姓婦人,去年12月31日上午8時許在租屋處後陽台使用快速爐燉煮食物,未關火便直接出門買菜,導致鍋具乾燒起火,火勢延燒至窗台雜物及塑膠雨遮,所幸消防隊及時撲滅,無人傷亡。
警方原依《刑法》第173條「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將黃婦移送,但高雄地檢署偵辦後認定,法律上「燒燬建築物」須達主要結構(如鋼筋混凝土、牆壁或屋頂)毀壞或喪失效用之程度;本案僅燒熔雨遮等外部物件,建物主體完好,因此改論較輕的《刑法》第175條「失火燒燬他人物品罪」。
檢方審酌黃婦無失火前科、犯後坦承,且已與房東達成調解,最終給予緩起訴處分,命其於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系統持續蒐集本事件新進文章,資訊充足時將整合至下一份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