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姓馬伕被控持槍性侵應召女,一審判3年6月
- 二審認定被害人指述與客觀證據多處矛盾
- 門牌照片日期、屋內格局均與女子說法不符
- 相關證人均非目擊,通訊紀錄未見性侵指控
- 二審依罪疑唯輕原則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報導)
新北一名莊姓應召集團司機,被控2023年12月24日凌晨以結算薪資為由,將旗下應召女子載至住處,持槍抵住其太陽穴並破壞手機,威脅「不做愛就斃了妳」,強迫發生性行為。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後,二審高等法院重新檢視卷證,認定被害人指述與客觀證據存在多處矛盾,且缺乏補強證據,撤銷原判決,改判莊男無罪。
女子於案發後逾五個月(2024年5月28日)才報案。二審審理發現,女子提出的門牌照片拍攝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與其所述案發當日進屋前拍攝的時間不符;她也未能提出曾拍攝莊男車牌的影像。此外,案發住宅的承租人並非莊男,屋內空間配置、房間使用情況等證詞,與女子描述遭侵犯的位置不一致。
女子事後曾向司機主管及後來結婚的司機友人透露遭遇,但兩人皆非目擊者,內容均為聽取女子說法後轉述。二審認為此類證詞屬間接陳述,無法作為獨立補強證據。警方調閱的通訊紀錄僅涉及薪資、1萬8000元欠款、房租及還款等問題,未發現女子提及遭性侵的內容。另名證人對莊男是否曾承認犯行,前後說法也不一致。
法院指出,女子在偵查及審理期間雖曾哭泣、情緒激動,但她自身也提及有自律神經失調、感情及生活壓力等因素,不能單憑情緒表現判斷與本案直接相關。現有證據僅能證明莊男案發期間曾在新北活動,無法證實他載女子前往指定地點並犯罪。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莊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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