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歲少年車手收取2公斤黃金及現金,總值520萬元
- 少年僅獲5萬元報酬,母連帶判賠520萬元
- 橋頭地院認定少年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母應負連帶責任
- 少年另涉新北1150萬元詐案,恐再面臨鉅額求償[1]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17歲陳姓少年2024年5月起加入詐騙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同年7月在左營高鐵站收取蔡姓被害人2公斤黃金及現金10餘萬元,總值約520萬元,上繳後僅獲5萬元報酬。陳姓少年事後因另案於彰化落網,蔡女向陳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母連帶求償520萬元。
陳姓少年坦承犯行,但辯稱報酬僅5萬元,無力全額賠償;陳母也主張應向其他詐團成員求償。橋頭地院審理認定,陳姓少年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行為時具識別能力,陳母身為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母子連帶賠償520萬元。全案可上訴。
此外,陳姓少年2024年10月另涉新北市詐團車手案,收取被害人1150萬元款項,獲11萬5千元報酬,遭新北地院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3年8月,被害人後續也可能提出民事求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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