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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台鐵車廂吸電子煙 遭函送裁罰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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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菸害防制法鐵路警察電子煙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男子在台鐵區間車第7車廂吸電子煙遭民眾報警
  • 鐵警到場時已無吸食行為,未查獲煙具
  • 徐男坦承吸食但稱已將電子煙丟棄
  • 全案依菸害防制法函送衛生局,可罰2000至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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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一名年約40歲的徐姓男子,今(30)日中午搭乘台鐵2154次區間車行經中壢段時,在第7車廂內公然吸食電子煙,遭其他乘客發現後報警並拍下畫面Po網。鐵路警察局桃園分駐所於中午12時4分獲報,員警在中壢站上車查訪,到場時徐男已無吸食行為,現場亦未發現電子煙具或其他違禁物品。

員警將徐男帶下車訊問,徐男坦承確有吸食,但辯稱已將電子煙從車廂間縫隙丟棄。警方調查後,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將全案函送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裁罰。根據同法第40條第3項,在車廂內使用類菸品可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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