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發布解釋令,防堵企業分次私募規避35人上限
- 各次未到期私募公司債應募人數須合併計算,總數不得超過35人
- 同一應募人參與不同次私募,以1人計算
- 過去已超額的公司,到期前不得再私募新公司債
- 未經申報向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恐涉刑事責任
- 經濟部將與金管會強化資訊揭露與跨機關監理
經濟部發布解釋令 防堵私募公司債規避35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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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寄居蟹管顧私募公司債經濟部趙姬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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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針對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兌付危機,經濟部今(28)日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即日起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私募且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應募人數,總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若參與不同次私募,以1人計算。
經濟部指出,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此限制係因私募針對特定對象,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不同。但部分企業透過分次私募,每次控制在35人以下,累計卻觸及更多投資人,形成實質向不特定人公開募集的效果。
針對過去已私募公司債且人數合計超過35人的公司,在各檔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辦理新的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強調,若公司債屬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未經申報生效即公開招募,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經濟部表示,未來將與金管會加強跨機關監理合作,並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包括發行人財務狀況及籌資用途等資訊揭露,以降低企業籌資衍生風險、維護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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