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石檳榔攤前槍擊案,5男遭判刑
- 主嫌蔡男判8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
- 另名蔡姓共犯判7年4月,併科罰金6萬元
- 陳、黃、吳3男各判6月、5月、3月徒刑
- 衝鋒槍子彈波及小吃店,未擊中仇家車輛
- 5人均坦承犯行,但未賠償被害人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嘉義縣東石鄉去年9月發生一起超商旁槍擊案。蔡姓男子為替陳姓友人出氣,與孔姓男子談判並將其毆傷,隨後獲知孔男欲尋仇,便邀集另名蔡姓、陳姓、吳姓、黃姓友人,於17日凌晨在檳榔攤前埋伏。眾人分持手槍、衝鋒槍朝孔男乘坐車輛射擊,子彈波及附近小吃店。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依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等罪,判處主嫌蔡男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另名蔡姓共犯判7年4月,併科罰金6萬元;陳男、黃男、吳男依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助勢罪,分別判處6月、5月、3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主嫌蔡男於2021年間購入具殺傷力的衝鋒槍與子彈。2025年9月16日晚間,蔡男為替陳男出氣,先邀集友人至東石海邊試槍,隨後約出孔男談判並徒手毆打,談判結束後一行人轉往檳榔攤飲酒。17日凌晨1時許,蔡男等人接獲通知,得知孔男正夥同友人前來尋仇,隨即聯絡吳男、黃男及另名蔡男到場。凌晨2時3分許,孔男搭乘張姓友人駕駛的車輛經過檳榔攤前,2名蔡男分持短槍與長槍朝行車方向射擊,共射擊13槍,陳男、黃男及吳男在旁助勢。
過程中,另名蔡姓共犯持衝鋒槍連續發射多發子彈,主嫌蔡男的手槍則未能成功擊發。衝鋒槍子彈未擊中孔男座車,但擊中附近小吃店的鐵捲門、玻璃門、鐵桌、檳榔攤玻璃窗及停放該處的貨車車窗,引發大眾恐慌。蔡男等人隨後毆打孔男,直到聽見警車鳴笛聲,才由吳男駕車載眾人取槍逃離現場。
法官審酌,近來非法槍彈氾濫,於公共場所開槍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主嫌蔡男與另名蔡姓共犯無視禁令非法持有槍彈並開槍射擊,危害公共秩序情節嚴重;陳男、黃男、吳男僅因細故便聚集助勢,危害公眾安寧。考量5名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但均未賠償被害人損害,因此做出上述判決,扣案的非制式衝鋒槍、手槍及子彈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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