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榮航前駐四川代表喬思齊共諜案判刑6月定讞
- 喬男以10萬元企圖行賄陸委會學弟刺探機密遭拒
- 喬男收取中方人民幣3萬元欲轉交學弟作為報酬
- 高院認定犯國安法及貪污罪,從重依貪污罪論處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不得易科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
(綜合中央社、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長榮航空駐四川省前首席代表喬思齊,因遭中國情報單位吸收,企圖利誘在陸委會任職的學弟刺探機密並發展組織,全案經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並沒收犯罪所得人民幣3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喬思齊於2011年至2014年間派駐成都期間,與暱稱「小權哥」的中國官員往來密切。他明知楊姓學弟任職陸委會,有機會接觸兩岸政策規劃、情勢研判等機密,仍為中方物色對象,企圖安排楊男赴香港或澳門與中方人員會面,發展組織關係。喬男向中方收取人民幣3萬元作為報酬,欲轉交楊男,並試圖打聽「兩岸航線中轉」、「內部資訊」、「委外研究案」等公務機密。楊男以無法接觸機密為由拒絕,對赴港澳邀約也保持警覺未答應。
此外,喬男藉餐敘機會,欲替「小權哥」行賄新台幣10萬元給楊男,同樣遭婉拒。全案因楊男起疑向相關單位檢舉而曝光,調查局國安站報請高檢署指揮偵辦,去年8月搜索喬男住處,扣下電腦、手機等物品。
高等法院一審認定,喬男行為構成《國家安全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方面刺探、蒐集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未遂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從重依貪污罪論處。合議庭考量喬男坦承犯行,且楊男警覺而未造成國安實害,依法減刑,判處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可易服社會勞動。喬男當時聽判後僅表示「尊重判決」後離去。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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