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顏寬恒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遭台中高分院駁回
- 顏寬恒主張無罪推定,強調歷次開庭均親自到場
- 法官認其犯罪嫌疑重大,遭判重刑有逃亡高度可能
- 顏寬恒涉詐領助理費108萬餘元,二審判7年10月,發回更審中
(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因涉豪宅竊占國有地、詐領助理費等案,一、二審遭判刑,最高法院今年5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顏寬恒以「我沒有犯罪,我是被冤枉的」為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高度可能,駁回聲請,可抗告。
顏寬恒主張,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即代表歷審判決均有違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憲法賦予的遷徙自由,他應享有普通人基本權利。他強調歷次開庭均親自到場,家人也都在台灣生活,無逃亡意圖,且不應因擔心遭輿論撻伐而放棄依法聲請救濟的權利[1]。
法官則認為,顏寬恒遭判重刑,客觀上反增加畏罪逃亡動機,且無高齡或不利逃亡的身體疾病等因素,為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後續刑罰執行,駁回其聲請。
回顧案情,顏寬恒被控利用親信林進福擔任人頭助理,詐領每月4萬元助理費,總計108萬餘元,二審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領助理費」等罪遭判7年10月與6月(得易科罰金),助理林進福亦遭判刑。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仍有釐清必要,發回更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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