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明確否認同意新壽將外價金列為「其他資產」
- 新壽回補外價金475億元,資產負債同額增加使淨值不受影響
- 金管會要求新壽與會計師重新檢視財報妥適性
- 若新壽財報調整,母金控台新新光金須同步修正
- 財報若未如期公告,可能面臨行政處分及交易面處置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光人壽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475億元,卻在財報資產項下同額增列「其他資產」,使負債與資產同步增加、淨值不受影響,此舉引發金管會關切。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明確表態,從未同意新壽將外價金相對科目列為「其他資產」[2]。
陳清源還原交涉過程指出,新壽5月14日召開董事會前,保險局已於5月13日正式回函,要求外價金須依法提存[2]。新壽董事會後再度來函詢問將相對科目列為「其他資產」是否妥適,金管會5月15日回函,內容並未同意此項會計處理,而是要求新壽應依保險業財報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並與簽證會計師確認妥適性[2]。陳清源強調,新壽不能以和金管會公文往返作為理由,財報編製責任仍在公司本身。
新壽2025年底外價金從996億元降至521億元,減少475億元。由於外價金屬負債項目,負債減少等同淨值增加,金管會要求回補。新壽第1季財報揭露回補外價金(負債),但同時在「其他資產」同額認列475億元,形同資產與負債同步增加,避免淨值直接減損[2]。陳清源反駁新壽「遵詢法令優於會計原則」之說,強調依法令外價金就該提996億元,帳上少了475億元就是不對,不能把該金額列到資產項目的其他資產[1]。
新壽晚間回應,已依照主管機關要求提列外價金,相關作法經會計師確認,將持續與主管機關溝通,尋求圓滿妥適處理[3]。
由於金控財報申報期限為5月底、最晚6月1日上傳,若新壽第1季財報需調整,金控財報也須同步調整。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指出,金控財報必須依循保險局對子壽險外價金的認定標準辦理[2]。證期局副局長黃仲豪表示,若財報未能如期公告,除可能面臨行政處分外,也可能涉及股票交易面相關處置問題[3]。
若新壽調整後導致淨值減損,是否面臨增資需求,保險局表示將視財報最終處理結果,第2季也會檢視資本適足率與淨值狀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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