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軍少校李書吟傳送兵要卡給共諜案軍官謝孟書,遭記過一次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軍方無法證明資料已依法核定為機密
- 法院指國防部對兵要卡電子檔管理程序無法具體說明,制度有缺失
- 判決撤銷記過處分,可上訴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陸軍司令部軍事情報處李姓少校因將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傳送給涉共諜案的前航特部中校謝孟書,遭國防部記過一次。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軍方無法證明該資料已依法核定為機密,判決撤銷記過處分,可上訴。
全案背景為前中校謝孟書遭中共吸收,涉嫌研擬駕駛CH-47直升機叛逃,並提供軍事機密文件,刑事部分已判刑9年定讞。檢調112年7月查獲謝孟書犯行後,比對資料發現其中包含李姓少校負責的兵要資料。李於112年4月至6月間,以軍網Skype將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傳送給謝孟書。高檢署認定無證據證明李收受對價,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刑事雖不起訴,軍事情報處仍認定李違反保密規定,於113年間核予記過一次。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兵要資料由各作戰區提供,未完成核密程序,不屬國家機密;且高檢署已認定其無洩密犯意。
國防部則主張,兵要資料經分析研判後具軍事價值,本質屬機密資訊;李身為承辦人,曾辦理多份機密公文,理應知悉資料具機密屬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須同時具備實質及形式要件,除內容洩漏足以影響國安外,也須由授權人員完成核定程序。國防部提出的第八軍團兩份函文,內容為「登陸海灘威脅評估表暨兵要情報分析表」及修正案,且國防部已坦承與第四作戰區兵要卡無關,不足以證明兵要卡已完成核密。
合議庭另發現,兵要卡電子檔未隨公文歸檔,承辦人可自行產製、加密及解密保存,解密後對外傳輸是否須經報核,軍方也無法說明。法院批評,真正具軍事價值的資料卻可由承辦人自行以電子方式管理,主管機關甚至無法說明傳輸程序,顯示國防機密資料管理制度存在缺失。
法院9日公布判決,認定國防部始終未提出證據證明第四作戰區兵要卡已依法核定為機密,原處分逕認李交付「機密級兵要資料」,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違誤,因此撤銷記過處分及訴願決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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