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女在醫院急診室向病患乞討遭護理師制止,拉扯致護理師受傷
- 高雄地院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 公然侮辱部分因屬一時情緒,未構成犯罪
- 何女辯稱身心障礙犯案,未獲法官採信[1]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何姓女子於民國114年6月間,前往高雄市立小港醫院急診室向臥床病患索討財物,遭蕭姓護理師制止後心生不滿,當場以粗俗字眼辱罵並動手拉扯,導致護理師上臂鈍傷合併紅腫、疼痛,一旁裝載醫療備品的工作推車也被推擠散落。
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結,依傷害、公然侮辱及違反醫療法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高雄地院審理時,何女承認拉扯護理師手臂,但辯稱「一下子就放開了」,認為對方傷勢及藥物散落與她無關。中時電子報報導則指出,何女還辯稱自己因身心障礙才犯案,企圖減輕刑責[1]。
公然侮辱罪部分,法官參酌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為何女口出粗鄙字眼是衝突當下表達一時不滿情緒,歷時短暫,非反覆持續性恣意謾罵,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不構成公然侮辱。
法官考量何女犯後否認犯行及前科素行,認定其涉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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