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院通過對刑事局前副局長黃建榮的彈劾案
- 黃建榮涉無償借款1000萬後轉貸收取340萬利息
- 曾接受招待赴柬埔寨旅遊,機票由郭哲敏支付
- 多次出入88會館等私人招待所飲宴
- 按月收受當鋪業者12萬元匯款
- 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綜合中央社、今日新聞報導)
監察院今(15)日宣布,通過對刑事警察局前副局長黃建榮的彈劾案,認定其在外放貸收取高額利息、與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交往、接受招待旅遊及出入私人招待所等重大違失,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黃建榮於111年5月至112年11月間,向李姓友人無償借款1000萬元,再轉借給某公司負責人答姓女子,並收取高額利息共340萬元。事後答女檢舉,黃建榮在商談還款時涉恐嚇施壓,經北檢起訴,台北地院判處7月徒刑,可上訴。
黃建榮亦曾接受招待出國旅遊。106年3月擔任台南市刑大大隊長期間,前往柬埔寨旅遊,機票費用由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支付。109年1月,黃建榮在保一總隊副總隊長任內,前往郭哲敏管領的「88會館」私人招待所歡唱;同年7月參加慶功宴後,續攤至「睿森銀樓」地下室招待所唱歌;同年9月無償借用「碩天娛樂室-金莊娛樂間」辦理歡送會。
此外,105年10月至111年11月間,黃建榮以其胞兄投資為由,按月收受林姓當鋪業者12萬元匯款。擔任刑事局副局長期間,多次向郭哲敏等人無償借用車輛。
監察院表示,黃建榮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證明確,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參酌其長期擔任刑事警察職務特性,請求為適度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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