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控簡男在氣泡酒摻安眠藥後於超商廁所猥褻
- 法院審理發現女子證詞前後矛盾
- 女子坦承氣泡酒在面前開封,簡男無機會下藥
- 監視器未拍到兩人共同進入廁所
- 女子承認因股票虧損想害簡男,可能誤會
- 嘉義地院判簡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一起下藥猥褻案,判決簡姓男子無罪。女子指控簡男於2024年5月30日晚間在氣泡酒中摻入安眠藥,趁她意識不清時,騎機車載至統一超商秀泰門市2樓廁所內撫摸胸部及下體猥褻,事後還向她表示「摸光光、看光光、舔光光」,並說出她身體私密特徵。嘉義地檢署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嫌起訴簡男。
簡男辯稱未下藥,也未進入廁所猥褻,並指控女子為陷害他而提告。法院審理時,女子改稱氣泡酒是在她面前開封,簡男沒有機會下藥;她也坦承自己進入廁所時,簡男是在廁所外等待,並未跟著進入。女子更在法庭上承認,原本從事美髮工作,因股票投資獲利而辭職,後續虧損後認為是簡男害她失去工作,因此想害他;事發當天因牙痛服用止痛藥又飲酒,可能因此誤會簡男。
合議庭法官認為,女子證述內容歧異矛盾且有重大明顯瑕疵,調閱超商監視錄影器,僅拍到簡男攙扶女子朝廁所方向前進,無法證明兩人曾共同進入廁所,更無畫面可證明發生猥褻行為。法院檢視雙方事後錄音,發現女子多次追問事發經過,簡男均否認犯行,而兩人平時互動本就會提及「摸光光」、「舔光光」等字眼,難以作為犯罪佐證。依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達到可排除合理懷疑而形成有罪確信,判決簡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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