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爾麗總裁常如山抗告求交保遭高院駁回,羈押禁見確定
- 常如山主張願和解,高院認可委由他人處理,非交保理由
- 高院認定常如山仍有勾串、滅證之虞
- 本案被害人99人含4未成年,常如山遭求刑14年
- 案發後常如山曾指示拆除監視器滅證
- 公益捐贈與羈押判斷無必然關聯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愛爾麗連鎖醫美集團偷拍案,總裁常如山不服新北地院續押禁見裁定,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主張願與被害人和解,請求交保。高院審理後認定,和解可委由律師或集團主管處理,且常如山仍有勾串、滅證之虞,駁回抗告,常如山確定羈押禁見3個月。
本案源於今年5月,一名女顧客在愛爾麗板橋店診間發現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針孔攝影機而報警。檢警搜索後查出,常如山等人自2019年至2025年12月間,在台北松江、忠孝店,新北永和、新莊、板橋、林口店及台中崇德等7家分店診間角落,裝設針孔偷拍消費者面容、更衣或裸露胸部、下半身等隱私部位。被害人高達99人,包括4名未成年。新北地檢署6月25日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兒少性剝削、違反個資法等164罪起訴常如山等7人,對常如山具體求刑14年。
移審新北地院後,法院認定常如山、特助張元齡及設備商謝金亨仍有串證、滅證之虞,6月26日裁定3人續押禁見3個月。常如山提出抗告,主張他已深切檢討、坦然面對司法,願承擔民刑事責任並與被害人和解,但羈押使他難以親自洽談和解。他還以長期投身公益、捐贈消防車及救護車、建造救生船艇、捐助弱勢偏鄉等事蹟,主張素行良好,請求撤銷羈押。
高院合議庭認為,是否從事公益與羈押判斷無必然關聯;和解事宜可委由辯護人或集團其他主管處理,難認羈押會影響和解進行。此外,常如山雖坦承犯行,但針對犯罪情節說法仍與其他共犯及證人證述有出入,且案發後他曾與張元齡通知謝金亨拆除監視器,有事實認定有湮滅證據之虞。身為集團董事長,對診所及員工有實質掌控力,認定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另指出,常如山雖主張影像未外流、未曾觀看影像,但相關罪名成立不以實際觀覽或散布影像為要件。本案被害人高達99人,無故攝錄影像逾百件,犯罪情節重大,檢方並建請從重量刑。原審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並無違誤,7月13日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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