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今年1月修法放寬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 二親等內親屬車輛供無駕照身障者使用,車籍與戶籍同址即可免稅
- 免稅上限為1萬1,230元,以2,400cc排氣量為限
- 車主可變更「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同址,以符合免稅條件[1]
- 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
(綜合三立新聞、今日新聞報導)
財政部今年1月修法,放寬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近日提醒民眾,新制上路後,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無駕照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只要「車籍地址」與身障者的「戶籍地址」相同,即可申請免稅,免稅上限為1萬1,230元。
過去舊制要求車主(照顧者)必須與身障者同戶籍,導致許多實際承擔照顧責任但未同戶籍的子女或家屬無法適用。新制放寬後,此一限制已解除。
稅務局指出,現行監理機關規定車輛地址須與車主戶籍地址一致,車主無法單獨變更車籍地址,導致部分民眾仍無法適用。財政部近日再發布解釋令解套:車主只要在公路監理系統中,將「住居所地址」登載為與身障者的「戶籍地址」相同,稅捐機關即可認定雙方有共同生活事實,核准免稅。
稅務局提醒,免稅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為上限,超過部分須補差額,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符合資格的車主應備妥身心障礙證明、行照及身分證,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