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為防止民眾將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誤認為銀行定存,金管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7點及第8點規定,強化資訊揭露與內控機制,新制將於116年1月1日生效。
新制要求保險業者在銷售文件上必須明確標示三大警語:第一,「本商品並非銀行定存或其替代商品」;第二,「宣告利率非保證利率」;第三,「因收取附加費用,解約金可能低於所繳保費」。此外,建議書中須揭露不同宣告利率情境下的保單利益示範內容,並建立要保人確認機制。
針對利變即期年金保險、萬能人壽保險及遞延年金保險等無預定利率的商品,業者不僅須揭露招攬時的宣告利率,還須揭露宣告利率等於0(不得為負值)的情境。聯合報報導指出,保險局要求保單年度末的累積已繳保費、身故給付金及滿額金等列示項目均須清楚呈現[1]。
在定期通知機制方面,保險業自保單訂立滿週年後,必須定期通知要保人保單基本資料、宣告利率及其適用期間,以及增值回饋分享金和解約金的處理方式。內部控管方面,修正條文要求業者將上述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自由時報報導,實務上常見消費者以銀行定存概念理解保單,誤將宣告利率直接視為投資報酬率,忽略保單價值是以「總保費扣除附加費用後的純保費」計算[2]。聯合報則引述官員說明,利變保單設有區隔帳戶,公司將保費投資後,若投報率高於預定利率,多餘部分回饋給客戶,即為宣告利率的意義;但若資產配置於固定收益債券,受利率波動影響可能產生未實現損失,進而影響區隔帳戶投報率[1]。
金管會提醒,宣告利率並非固定或保證利率,保單價值與相關利益須依各商品條款約定計算,並受性別、投保年齡、保險金額及精算假設等因素影響。聯合報報導指出,違反新制的罰鍰從60萬元起跳,最高可罰1200萬元[1]。
(新增中時電子報、聯合報、中央社等3家媒體報導)
本次報導新增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對新制背景的詳細說明,以及具體的違規案例。
蔡火炎指出,金管會發現業務員招攬時常只強調「宣告利率比銀行定存高」,卻未說明保費須先扣除附加費用,導致民眾誤解。他舉例說明,有民眾投保利變型終身壽險,兩年總繳保費200萬元,第七年解約時領回約212萬元,該保戶以銀行定存概念直接將200萬元當作本金,反推年化報酬率僅約0.92%,因而質疑報酬率不如定存[2][1]。
新制的三條防線中,第三條「納入內控內稽」被認為是監理力道最大的改變,未來若業務員違規亂賣,可能被視為公司內控失靈,最重可處1,200萬元罰鍰[2]。此外,年度通知機制將溯及所有既有有效保單,而雙情境建議書則僅適用新契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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