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岸風電3-3期行政契約範本正式公告
- 首度納入每度2.29元保底收購價格
- 新增一年彈性併網機制
- 海峽一、海峽二、海鼎二3座解約風場納入擴充容量
- 原風場與擴充風場須個別簽訂行政契約
- ESG義務未達成可處差額20%違約金
- 履約保證金改採分階段返還
(綜合中時電子報、今日新聞、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經濟部能源署今(23)日正式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三期(3-3)行政契約範本,朝今年底完成選商目標邁進。除原規劃分配3.6GW容量外,也將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範圍。
能源署說明,解約場址包括海峽一、海峽二和海鼎二,這3座風場已確定納入擴充容量;蔚藍海彰化風場仍在解約程序中,德風場先前也傳出無法執行,考量收件截止日為9月30日,仍以這3座風場為主[2]。獲配業者可依序取得擴充風場,但原風場與擴充風場須個別簽訂行政契約,各自負擔權利義務,且皆適用延長售電年限獎勵機制。原風場的履約保證金仍須對擴充風場負擔擔保責任,擔保上限為擴充容量所需履保金額。
行政契約首度納入每度2.29元保底收購價格,以利業者計算開發風險。同時新增一年彈性併網機制,業者完成所有風機水下基礎施工,或總裝置容量50%已完工併聯,即可申請延後一年完工併網。
ESG規範方面,契約明確化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義務的查核與違約責任。業者須於融資到位或完工併聯後6個月內提交落實計畫,並定期繳交執行期報,經濟部將於完工併聯後及5年後進行最終查核。若未達成在地採購或投資承諾,經濟部得按差額20%收取違約金;違約情節重大者,得額外加計差額10%違約金[2]。
履約保證金返還採分階段方式,經濟部將保留相當於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20%的履保金,待完成查核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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