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部召開離岸風電溝通平台會議,說明3-3期選商機制調整
- 已解約的海峽一、海峽二、海鼎二風場納入擴充容量範圍
- 擴充容量上限為獲選容量的一半
- 違約金由原先30%下修,改按差額20%計算
- 重大違約情節最高可再加計差額10%
- 維持「獲配風場須擔保擴充風場」機制,擔保上限為擴充風場履約保證金總額
- 行政契約範本將在完備行政程序後公告,無明確時程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報導)
經濟部今日召開離岸風電產業溝通平台會議,說明區塊開發第3期(3-3期)選商機制及行政契約調整重點,拍板多項制度修正。
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說明,已解約場址將納入擴充容量可選擇範圍,目前海峽一、海峽二與海鼎二風場已解約,約有1.1GW容量[2]。業者取得獲選容量後,擴充容量上限可達獲選容量的一半,擴充場址不得與原獲配場址重疊。
違約金計算方式由原先的30%下修,改為依「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與「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差額的20%為原則計算;若經查核屬重大違約情節,得額外加計差額的10%作為上限[2]。
行政契約維持「獲配風場須擔保擴充風場」機制,但明確訂定擔保責任上限為「擴充風場履約保證金總額」,以降低業者對擔保責任無限擴大的疑慮[2]。
經濟部表示,行政契約範本將在完備行政程序後儘速公告,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說明,因涉及行政程序,無明確時程。會中也回應開發商提出的電網環境、電力交易市場、擴充併網容量、中央與地方協調機制等訴求,後續將由能源署、產發署及台電持續與協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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