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者座談會探討醫美偷拍風暴的影像治理法規
- 黃鼎軒指裝設目的正當性比攝影機外觀更重要
- 李伯璋強調影像是防禦性醫療的雙向保障
- 鄭牧民舉例錄影曾助診所獲不起訴處分
- 孫銘宗質疑對20多家診所齊頭式重罰不符比例原則
- 陳丁章建議建立獨立錄影原則與禁限用規範
(綜合壹蘋新聞網、東森新聞報導)
針對近期醫美診所「偵煙式攝影機」偷拍風暴,東吳大學法學院與台灣醫事法學會日前邀集法律專家、檢察官召開座談會,探討醫療場域的「影像治理」法規。與會學者普遍認為,主管機關對涉案20多家診所一律祭出最重停業半年的處分,恐違反比例原則,應依個案的設置數量、場所及必要性審酌情節。
東吳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鼎軒指出,拍攝器材外觀(外顯式、圓球式、偽裝偵煙式或針孔式)不應是法律判斷的唯一標準,核心在於「裝設目的必須正當」,例如防止醫病糾紛、降低病患手術壓力、防範員工竊盜或診間暴力、保護貴重與管制藥品。他強調,不同場域(如急診室、手術室、醫美診所)應依個案與生活經驗判斷,醫美診所與一般傷病就醫的醫療行為不同,應建立明確區隔。
台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講座教授李伯璋強調,醫療現場存在急診暴力、不實性騷擾指控或醫療糾紛舉證困難等風險,不能一味只談隱私,影像對醫護人員、病人及看護具有雙向保障功能。台灣醫事法學會監事鄭牧民也坦言「其實每一家都有裝」,但目的絕非偷窺;他舉例,曾有婦人進診間因腳勾到管線跌倒後控告醫療院所,最終因診所錄影記錄完整過程才獲判不起訴。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孫銘宗質疑,20多家診所的情節、數量與場所不盡相同,未經審酌便齊頭式重罰不符比例原則,呼籲不應用「偷拍」二字簡化討論,應將整體「影像治理」納入規範,包括舉證需求與教學用途。台科大兼任副教授陳丁章律師建議,主管機關應針對醫療產業特性訂定獨立錄影原則與禁限用規範,例如資料儲存後「平時不使用、必要時才存取、過期自動覆蓋」,並明確覆蓋週期、儲存期限及病患知情權的落實。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