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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通緝犯偷渡澎湖 船長等2人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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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入出國及移民法澎湖通緝犯高雄高分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林姓通緝犯花55萬元委託偷渡集團從中國潛逃回台
  • 俞姓船長駕漁船至公海接應,將林男藏船艙進入馬公港
  • 王男交付身分證供林男購買船票,林男登船前因安檢察覺異狀逃逸
  • 一審判王男、許男各1年,俞男6月,檢方上訴求重判遭駁回
  • 高雄高分院認定許男未交付身分證,不構成戶籍法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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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壹蘋新聞網、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林姓通緝犯為從中國潛逃回台,花費55萬元委託偷渡集團。2023年7月,林男聯繫許男安排偷渡,許男找來王男及俞姓船長分工:由王男聯繫中國籍船長將林男載至公海指定海域,俞男駕駛「滿金朋」號漁船出海接應,將林男藏於船艙,同年8月1日深夜返回馬公漁港規避安檢入境。

林男抵達澎湖後,先由王男以自身名義租用渡假村房間供其藏匿,次日再由許男出面至另一飯店訂房接續住宿。8月5日,王男將自己的身分證交給林男,讓其購買前往嘉義布袋的船票,但林男登船前因安檢人員察覺異狀而放棄搭乘,隨即搭上許男駕駛的車輛逃逸。事後王男、俞男及許男分別獲取12萬元、20萬元及12萬元報酬。

澎湖地院一審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判處王男、許男各1年有期徒刑,俞男6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俞男駕船載運為偷渡關鍵,許男則貫穿整體犯行且為重複犯案,且許男以自身身分證為林男訂房,無異於交付身分證供冒名使用,應另構成違反戶籍法,請求撤銷改判至少3年6月以上徒刑。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戶籍法「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須有實際「交付」身分證行為,許男僅是以自己名義訂房並出示身分證供櫃檯登錄,始終未將身分證交給林男持有或行使,不構成交付要件。合議庭指出,一審已充分考量3人犯罪動機、分工、前科素行、犯後坦承態度及經濟狀況,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無濫用職權或過輕情形,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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