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姓外送員4度取餐後取消訂單,吃掉客人餐點
- 總計侵占1804元餐點及現金
- 檢方認定為業務侵占罪,非詐欺
- 士林地院各判3月,合併應執行6月,緩刑2年
- 鄭男須賠償被害人共2萬660元
外送員4度自肥吃掉餐點 判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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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Eats士林地院外送員業務侵占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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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報導)
32歲鄭姓Uber Eats外送員從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間,4度以「取餐後取消訂單」手法,將客人餐點據為己有吃掉,總計侵占價值1804元的餐點及現金。士林地院依4個業務侵占罪,各判3月,合併應執行6月,緩刑2年。
鄭男手法為先以真正外送員身分接單,到店家正常取餐後,再於平台取消訂單。系統自動轉派其他外送員,店家才發現餐點已被取走而報警。4次犯行分別為:2025年9月取走190元水餃餐點、10月取走550元烤玉米及75元退款現金、12月取走444元炸物、2026年2月取走620元溫體牛肉湯。
檢方認定此非詐欺,因鄭男確實具外送員身分且正常取餐,屬「易持有為所有」的業務侵占罪。法院審酌鄭男坦承犯行、無前科,且與2名被害人達成調解(分別賠償2萬元及660元),依《刑法》第59條酌減,各判3月。合併應執行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另針對未賠償部分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並命鄭男須於2026年10月5日前再支付其中一名被害人1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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