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男與詐團車手共謀假搶劫私吞百萬贓款
- 檢方依侵占罪起訴,但二審認定應屬詐欺罪
- 因起訴法條與犯罪事實不同,法院無從變更
- 二審駁回檢方上訴,判賴男無罪確定
- 法官另依職權告發,由檢方決定是否另訴詐欺罪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台中賴姓男子與盧姓男子去年與詐騙集團車手共謀,設計「假搶劫」戲碼私吞被害人交付的百萬元贓款。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賴男行為實質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但檢方起訴的是侵占罪,兩者社會基本事實不同,法院無從變更法條,判決賴男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詐團吳姓車手於2025年7月24日接獲指示收取百萬贓款後,心生貪念想「黑吃黑」,透過友人找來賴男與盧姓少年共謀。隔日晚間,吳男在台中市某處取得被害人交付的100萬元現金並放於車內,賴男隨即現身拉開車門拿走款項離去,營造遭人行搶假象。賴男到案後辯稱「那只是一袋垃圾,已隨便找超商丟掉」[1]。
台中地檢署偵查後依刑法侵占、未指定犯人誣告等罪起訴賴男。一審台中地院認為,詐欺贓款非合法持有物,不構成侵占罪,誣告報案是車手個人行為,賴男無犯意聯絡,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主張至少構成贓物罪。
台中高分院審結認定,賴男行為實質應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起訴的侵占或贓物罪社會基本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法官另依職權告發,由檢方依法審酌是否另起訴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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