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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詐欺犯不得參選正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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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翁曉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立院三讀,詐欺犯有罪確定不得參選正副總統
  • 修法由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3][1]
  • 總統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標準拉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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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朝野無異議通過。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應較一般人民更高,若曾犯重大詐欺罪仍允參選,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的誠信要求[3][1]。

此次修法使總統、副總統參選規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納入詐欺犯的標準上拉平一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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