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朝野無異議通過。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出,總統為國家元首,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應較一般人民更高,若曾犯重大詐欺罪仍允參選,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的誠信要求[3][1]。此次修法使總統、副總統參選規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納入詐欺犯的標準上拉平一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