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黨團修選罷法,主張受易刑處分者也可參選
- 遭質疑為高虹安誣告案解套,藍白最快本週表決三讀
- 高虹安誣告案二審判6月,若三審維持原判恐無法登記連任
- 陳清龍援引政黨法,稱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應有參政空間
- 內政部及中選會均對修法合理性表達保留
- 律師黃帝穎批「吃相難看」,公督盟轟「非常可恥」
(綜合自由時報報導)
立法院民眾黨團推動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主張受「易刑處分」者(如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也可登記參選,遭外界質疑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該案已於4月23日送出內政委員會交付協商,待一個月冷凍期屆滿,藍白最快可於本週利用人數優勢排入院會表決三讀。
高虹安因「誣告」旅美教授陳時奮案,二審被判有期徒刑6月,案件已上訴最高法院。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可經檢察官同意改以易服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監。若三審維持原判,高虹安恐無法在9月4日登記參選期限前服完勞役時數,依現行選罷法規定將無法登記為候選人。
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援引《政黨法》第7條規定,指政黨負責人資格亦明定「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認為若因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就一律不得登記參選,恐過於嚴苛,違反憲法參政權保障。
內政委員會5月19日朝野協商時,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再次提出在第九款增加但書,朝野討論1小時無共識,決議由立法院長韓國瑜擇期召開協商。民進黨立委張宏陸表示,易刑處分面向多元,立法若未說清楚將有問題,且此案不急著處理,若為特定事件急推,社會會質疑「這樣的人也可以嗎」。內政部認為,易刑處分如未執行完畢,應視為有期徒刑執行未畢,列入但書允許登記之合理性有待商榷。中選會亦認為,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而尚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情節與「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相同,似有未宜。
律師黃帝穎批評,此修法根本是為高虹安量身打造,拿立法公器護航權貴犯罪的參選資格,踐踏法治正義與平等原則,社會無法接受「高虹安條款」的個案修法,吃相難看。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則痛批,此舉是把台灣民主往後拉,讓涉及不法行為者都可解套繼續參選,非常可恥,並質疑藍白一路在為犯罪者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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