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藥署預告必要藥品申報新制,改為定期主動申報
- 採風險分級,高缺藥風險品項須每季申報庫存與供應規劃[1]
- 供應穩定品項維持每年申報一次
- 藥商須在缺藥前6個月通報食藥署
- 違者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單
- 新制預計明年正式上路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報導)
為避免缺藥危機重演,衛福部食藥署於6月22日預告廢止舊有「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同時預告訂定「必要藥品申報及通報辦法」及「藥品短缺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兩項草案,預計年底前完成公告,明年正式施行。
新制最大變革在於將原本「發生短缺時才通報」的被動機制,改為「無論有無短缺皆須定期申報」的主動管理。食藥署藥品組簡任技正黃玫甄表示,此舉係配合今年3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的藥事法第27條之2及第27條之3,廢止舊有授權法條並訂定新授權法規。
新制採「風險分級」管理。若藥品前一年曾有通報短缺紀錄,或經食藥署評估需密切監測者,列為「缺藥高風險」品項,藥商須每季申報一次。聯合報報導指出,申報時程為每年1、4、7、10月的15日前,內容須包含現有庫存量、前一季每月製造、輸入與供應量,以及當季每月之製造、輸入與供應規劃[1]。供應紀錄穩定的藥品則維持每年申報一次。
此外,任何必要藥品若有供應不足之虞,藥商須提前至少6個月向食藥署通報。現行必要藥品清單共有584項藥品納入監測。申報全數採線上辦理,藥商可透過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供應資訊平台」填寫。
違規罰則方面,藥商若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內容不實,衛福部得公布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預告期為6月22日至8月22日,期間將蒐集各界意見,後續依程序辦理公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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