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電苗栗區處9名員工告贏公司,獲補發退休金差額116萬
- 台電結清勞退舊制時,未將司機、領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
- 台中高分院認定該加給屬經常性薪資,應納入退休金計算
- 台電抗辯稱加給為「恩惠性給與」,法院以牴觸勞基法為由駁回
- 法院指台電利用政策迫使員工簽協議,結算低於法定標準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報導)
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營業處9名線路裝修員,不滿公司於2020年7月辦理勞退舊制年資結清時,未將每月固定領取的「司機加給」及「領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導致退休金縮水,集體提告。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台電敗訴,須補發9人共116萬4596元退休金差額,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賴姓等7名員工因單位未編制專職司機,長期兼任駕駛與保養工作,按月領取固定金額的「司機加給」;另有黃姓等2名員工兼任領班,每月固定領有「領班加給」。台電結清年資時將此二項加給排除,員工認為其本質為勞務對價,屬經常性薪資,提告追討差額。
台電抗辯稱,公司為國營事業,薪資制度依經濟部作業手冊辦理,已將該等加給列為「恩惠性給與」,非經常性薪資;且員工當年已簽署年資結清協議,事後提告違反誠信原則。
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勞基法保障最低勞動條件,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後制度上固定、經常取得的報酬,不論名義為何,本質上即屬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行政機關內部函釋若牴觸勞基法,依法無效,不能拘束法院職權判斷。台電利用既定政策迫使勞工簽署協議,結清計算方式低於法定標準,損及勞工權益,員工依法追討並無違反誠信原則。
二審依員工結清前三個月或六個月的加給平均額,重新核算每人應得基數差額,判決台電須補發每人10萬7167元至16萬2108元不等。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