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修法,8家壽險金控可適用15年過渡措施
- 資本性質債券溢額首年可全數計入母金控自有資本
- 11家保險型金控申報CAR期限延後一個月
- 新制今年半年報起適用,有助穩定金控配息能力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金管會28日宣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因應保險業今年起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IS),提供8家擁有壽險子公司的金控在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CAR)時,可同步適用壽險業的15年過渡措施。
現行規定下,金控旗下子公司發行的資本性質債券(如次順位債券)的資本溢額,僅有一半可計入母金控自有資本。修法後,若子壽險已向保險局申請過渡措施,今年起該溢額可全數計入金控自有資本,之後再於15年過渡期間內逐年平均扣回,最終回歸原水準。銀行局舉例,子壽險發行150億元次順位債,過去母金控CAR僅能認列75億元,今年半年報起可一次認列150億元,之後每年扣回5億元,15年後回到75億元水準。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嘉魁說明,此次修正有兩大重點。第一,考量保險業接軌新制較為複雜,11家擁有產險或壽險子公司的金控,今年半年報申報CAR期限可延後一個月,由原訂8月底延至9月底申報。第二,明定金控得依保險子公司適用的過渡措施,計算集團CAR,並豁免扣除資本性質債券的資本溢額。
市場解讀,此舉可避免TIS接軌初期,金控CAR因制度轉換而突然下滑,有助穩定金控的配息能力與市場信心。根據金管會資料,11家具有保險子公司的金控包括富邦金、國泰金、中信金、元大金、兆豐金、台新新光金、第一金、華南金、凱基金、合庫金及台灣金控。其中扣除僅有產險的2家及1家未申請過渡措施的壽險後,其餘8家適用此次資本計算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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