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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妻攜女躲家暴遭控略誘 法官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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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準略誘罪越南配偶高雄地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越妻攜幼女返越南躲家暴,遭丈夫控準略誘罪
  • 檢方起訴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 法官認定出於母愛保護幼女,判無罪
  • 丈夫曾拒絕赴越南接母女,冷回「女兒不要了」[1]
  • 法官指僅憑攜子離境就入罪恐涉文化歧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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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楊姓越南籍女子因不堪黃姓丈夫家暴,於去年2月帶著年僅1歲10個月的幼女搭機返回越南娘家避難。丈夫發現後報警,檢方依準略誘罪將楊女起訴,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楊女無罪。法官認定,楊女是出於母愛保護幼女免受家暴,並非惡意剝奪親權。判決指出,楊女在越南期間曾主動傳女兒照片給丈夫,並哭求丈夫赴越南接母女回台,甚至因女兒發燒無錢就醫,請求丈夫資助5萬元買機票,但丈夫非但拒絕,還冷血回應「自己想辦法」、「這個女兒我也不要了」[1]。楊女返台延宕,是因事後被限制出境及丈夫有懼高症不敢搭機等程序問題所致[1]。

法官強調,跨國婚姻常見文化差異,外籍配偶在婚姻不睦時孤立無援,選擇帶子女回原生家庭是合理的母性依附。若僅憑客觀攜子離境行為就將外配入罪,不免流於文化歧視[1]。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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