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男求職遭責罵,尾隨副廠長持針錐刺瞎其左眼
- 被害人術後視力僅0.02,幾近失明
- 鄒男被捕後稱「原本要把眼睛挖出來」,審理時改口「不小心」
- 法院勘驗監視器認定非過失,依重傷害罪判4年
- 考量思覺失調症減刑,但犯後態度惡劣、未賠償
- 因有強制猥褻等前科且再犯風險高,另判監護5年
(綜合自由時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彰化縣一名鄒姓男子2024年10月前往埔心鄉某工廠應徵,隔日進行教育訓練時因表現不佳屢遭陳姓副廠長責罵,雙方爆發口角,鄒男於同日中午離職。當晚8時30分許,鄒男心懷怨恨返回工廠門口抽菸,遭陳男與同事制止,雙方再度衝突。鄒男隨後騎車尾隨下班的陳男,趁其停車時持木柄針錐猛刺陳男左眼,造成眼球破裂、術後視力僅餘0.02,幾近失明。
陳男忍痛奪下凶器,將鄒男推落路旁排水溝後報警,鄒男趁隙逃逸,隨後於1公里外超商遭警方逮捕。鄒男被捕後在救護車上向員警自承「我原本是要把眼睛挖出來」,但偵審期間改口辯稱是「不小心」用剔牙木錐撥開對方的手,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鄒男停車後第一時間即高舉右手朝陳男臉部揮擊,當時陳男並無攻擊動作,認定所辯為卸責之詞。
法院考量鄒男行為時因思覺失調症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依法減輕其刑,但審酌其犯後否認尾隨事實、一再推諉、未賠償被害人,且過去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持同類針錐尾隨女子強制猥褻等前科,精神鑑定亦指出其長期使用毒品、未規律就醫、再犯風險高,依重傷害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處分5年。扣案木柄針錐一支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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