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母過世後,生父原則上可單獨行使親權
- 女方家人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或暫時停止親權
- 法官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監護歸屬
- 遺產分割須聲請特別代理人避免利益衝突
- 女方家屬可要求擔任特別代理人
(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3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發生66歲張姓公公持刀砍死34歲張姓媳婦的命案,死者生前獨扛家計,丈夫被指長期外遇、棄妻女不顧。外界高度關注遺留的4歲女童監護權與遺產歸屬,律師蘇家宏在臉書發文整理5項法律重點。
依《民法》規定,生母過世後,原則上由在世的生父單獨行使親權。即便女方親友認定父親不適任,只要生父未對孩子做出不利情事,法院不會隨意剝奪其權利,在法院裁定前,生父仍依法擁有監護權。
不過,女方家人可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法官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評估父親過往照護狀況、孩子與家人的情感連結,以及外祖父母的照顧意願與能力。若孩子繼續居住在母親遇害的環境,恐造成心理創傷,將是法院衡量的重要依據。
考量親權訴訟曠日廢時,外祖父母也可向法院聲請「暫時停止親權」,請求在裁判前先將女童交由外祖父母照顧,第一時間帶離傷心地。
遺產分配方面,若夫妻婚姻關係仍在,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皆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1/2。但父親與女兒同為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時易產生利益衝突,生父不能直接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表女兒與自己協商,必須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保障女童權益,女方家屬可要求擔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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