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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前處長偷拍女下屬 遭免職提告復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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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偷拍勞動契約台北地院性騷擾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中華電信前處長偷拍女下屬私密處,遭公司免職
  • 該處長月薪約12.8萬元,提告要求復職並補發薪資
  • 法官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判決解僱合法、處長敗訴
  • 該處長辯稱拍照是為提醒對方穿著,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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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報導)

中華電信前數據產品處處長阿偉(化名)因在辦公室持手機偷拍女性下屬私密處,並以「金釵」、「運動小天使」等帶有性意味的言詞稱呼女部屬,經公司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且情節重大,於2024年3月25日依《勞動基準法》將其免職。該處長月薪約12萬8,232元,不服解僱處分,向台北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要求按月補發薪資。

判決書指出,該處長於2023年4月間未經A女同意,用手機拍攝其大腿根部及內褲等隱私部位。A女於2024年3月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提告,檢方調查後認定該處長涉犯妨害秘密罪與妨害性隱私罪,予以緩起訴處分。中華電信隨即將該處長調離主管職,並成立申訴調查小組,訪談後發現其明知已被申訴,仍透過他人試圖聯繫A女,造成對方極大精神壓力。

該處長辯稱拍照是為了「提醒對方注意穿著可能曝光」,並主張公司調查程序的女性委員比例不符規定、未給予充分答辯機會,且其服務超過30年、年近60歲難尋工作,公司未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就直接解僱,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法官審理後認為,中華電信申訴調查小組的組成與程序均符合當時法令規定,且已給予該處長陳述意見機會。法官指出,該處長身為高級主管,理應營造性別友善職場,卻屢次偷拍及言語騷擾下屬,事後以「提醒對方」等藉口推託,顯欠缺性別平權觀念。其行為嚴重破壞職場和諧與員工士氣,損及勞資信任關係,已達違反工作規則及性騷擾情節重大之程度,客觀上難以期待雇主繼續維持僱傭關係,因此判決中華電信終止勞動契約合法,該處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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