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榮發基金會訴請4名遺囑執行人給付10億元贈與物
- 基金會主張張榮發2012年公開受訪時已成立死因贈與契約
- 張國煒、李玉美聲請參與訴訟,主張遺囑已取代死因贈與
- 張國煒律師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前後契約牴觸視為撤回[1]
- 遺囑執行人律師稱專戶僅管理遺囑所列財產,不包括動產
- 法官訂7月2日再開庭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5家媒體報導)
張榮發基金會主張已故創辦人張榮發生前多次表明財產全數捐贈基金會,構成「死因贈與」契約,今年3月底向台北地院遞狀,訴請4名遺囑執行人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劉孟芬給付贈與物。台北地院今(14)日首度開庭,二房李玉美、二房長子張國煒也聲請參與訴訟。
基金會主張,張榮發2012年出版口述自傳《鐵意志與柔軟心:張榮發的33個人生態度》,書中明確表達身後財產要捐給基金會作公益,並多次向同仁表示「我的錢都會留給基金會」。基金會律師指出,最晚在2012年2月7日張榮發公開受訪時,已成立死因贈與契約,當時贈與方是自然人張榮發,受贈方是基金會當時的法定代理人張榮發,張榮發可自行代理基金會接受贈與,時任基金會執行長鍾德美也在場。基金會並請求遺囑執行人自專戶中給付10億元。
4名遺囑執行人的律師則主張,四人聯名開設的遺囑專戶,只對遺囑提到的存款、股票、不動產有管理權,不包括動產。
張國煒與李玉美聲請參與訴訟,法官尚未裁定是否准許,但基金會與執行人皆不反對,庭上先同意兩人律師列席表示意見。張國煒律師主張,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前後意定契約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契約;張榮發2014年12月17日預立密封遺囑,2024年最高法院判決確認遺囑有效,遺囑寫在表達贈與意向之後,死因贈與契約應視為已撤銷,被遺囑取代[1]。張國煒陣營也指出,張榮發生前談話是否成立死因贈與契約仍有疑慮,受贈人意思表示不明確[1]。李玉美律師也否認死因贈與契約存在,強調密封遺囑才是張榮發真正遺願。
法官聽取各方意見後,諭知李玉美、張國煒是否參與訴訟待日後裁定,並定7月2日上午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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