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榮發基金會訴請遺囑執行人給付10億元遺產,北院今二度開庭
- 張國煒與母親李玉美各自聲請獨立參加訴訟,遭執行人律師質疑合法性
- 李玉美律師主張李玉美已放棄特留分,無法律上利益
- 基金會聲請調閱遺囑案歷審卷宗,以確認遺產範圍及遺囑是否撤回贈與
- 李玉美律師反對調卷,認為將侵害繼承人隱私
- 執行人律師稱遺產絕對超過10億元,對金額未爭執
- 法官定8月27日上午再開庭
- 法界分析:死因贈與為非要式行為,關鍵在舉證是否足夠[1]
(綜合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產爭議再起波瀾。張榮發基金會主張張榮發生前多次公開表示身後財產全數捐贈基金會,已構成「死因贈與」契約,因此向柯麗卿等4名遺囑執行人提告,請求給付贈與物10億元。台北地院今(2日)第2度開庭,攻防焦點集中在張國煒母子參加訴訟的資格,以及基金會聲請調閱遺囑案卷宗的必要性。
庭上,張國煒與母親李玉美各自委任律師,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62條規定聲請「獨立參加」訴訟。遺囑執行人的律師則抗辯,李玉美於繼承開始時已向執行人表示放棄特留分,因此對本案已無法律上利益;且遺產管理處分權為遺囑執行人獨有,張國煒獨立參加於法不合[2]。基金會律師也認為,獨立參加人一旦進入訴訟即視同當事人,請法院審酌李玉美母子是否適格[3]。
基金會律師另向法院聲請調閱另案分割遺產、確認遺囑無效的歷審卷宗,以確認張榮發遺產範圍,並釐清張榮發是否在遺囑中撤回對基金會的死因贈與契約。法官詢問遺囑執行人,張榮發於元大銀行的遺產是否超過10億元,執行人律師表示「絕對有超過」[2]。
李玉美律師則反對調閱卷宗,認為卷宗內資料涉他人財產隱私,且判決書已詳盡說明理由,無調閱必要[3]。法官庭末諭知兩造於1個月內提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定8月27日上午11時再開庭。
自由時報另引述法律專家分析,死因贈與並非民法明定的傳統契約形態,而是雙方意思達成合致的契約,並非要式行為,舉證時有書面固然最好,但人證、物證皆可作為證據,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夠清楚明確[1]。本案另一特殊之處在於贈與人另有預立有效遺囑,當遺囑與死因贈與契約內容衝突時,如何認定「當事人真意」將成為法庭攻防重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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