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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偷吃60元雞腿 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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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外送員易科罰金業務侵占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外送員送單時偷吃客人60元炸雞腿,遭判刑3月
  • 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 法官認情輕法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1]
  •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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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報導)

台北一名外送員去年10月接獲一筆488元炸雞餐訂單,送餐途中在樓梯間偷吃其中一隻單價60元的炸雞腿,再將剩餘餐點送達。客人發現餐點短少後調閱監視器,發現是外送員所為,憤而報警。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外送員擅自吃掉業務上管領的雞腿,觸犯業務侵占罪。法官考量其侵占物品價值較低,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6個月仍有情輕法重之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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