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男深夜偷走雞排攤一串35元雞屁股並當場吃掉
- 事後賠償店家200元,仍遭起訴
- 台東地院依竊盜罪判罰8000元,可易服勞役8天
- 法官強調竊盜不因金額微小而免責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東一名鄧姓男子去年3月27日晚間11時許,前往市區一家雞排店,趁店家忙碌之際,徒手偷走攤位上一串價值35元的雞屁股並當場吃掉。店家清點商品發現遭竊,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警方循線查獲鄧男。
鄧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依竊盜罪起訴。台東地院審理時,鄧男已賠償店家200元,高於商品原價,法院因此未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法官認為,鄧男未經同意取走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應予譴責。審酌其犯後坦承、已賠償,以及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情,依竊盜罪判處罰金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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