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陳婦懷疑丈夫與女看護有染,肉身擋門阻止離去
- 法官認定限制行動至少3分鐘,具強制罪直接故意
- 陳婦供詞前後不一,辯詞未被採信
- 依強制罪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報導)
嘉義一名陳姓婦人因懷疑丈夫與醫院派駐的送餐女看護有染,去年9月在住處撞見對方時,以肉身擋門、出手拉扯阻止其離去,並表示已報警。女看護事後提告妨害自由,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強制罪判處陳婦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婦當時明知女看護要離開,仍出手拉扯並用身體擋住門口,時間至少長達3分鐘。法官認定,陳婦客觀上已具備強制的直接故意。
陳婦在庭審中辯稱,自己無限制行動意圖,是因步伐不穩才反射性抓住對方手臂,強調「只是希望對方留下來等警察到場釐清」。然而,法官比對案發錄音譯文後指出,限制時間難認短暫,且陳婦歷次供詞前後不一——先稱懷疑對方與丈夫有染,後改口懷疑偷竊財物,審理時又宣稱先前不知對方身分。法官確認陳婦事前已知曉女看護身分,且現場無任何偷竊事證,女看護與男主人簽有勞動契約,屬合法進入住處,因此不採信陳婦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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