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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警違法搜索 被害人求償30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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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台中地院台北市大安警分局違法搜索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北市2警持原搜索票便宜行事,違法搜索遭判拘役30日、緩刑2年
  • 刑事庭已賠償賴男6萬元,賴男同意給予緩刑
  • 賴男另求償30萬,主張違法搜索致焦慮症無法工作
  • 法院認定焦慮症與違法搜索無因果關係,且賴男長期無業
  • 精神慰撫金酌定5萬元,扣除已賠6萬元後賴男無餘額,判敗訴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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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北市大安警分局鄭姓、張姓員警於2023年10月4日持台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台中市西屯區執行搜索,發現嫌犯賴男已搬至西區。兩警便宜行事,未重新聲請搜索票,持原票前往賴男實際居所執行搜索並扣押其手機。賴男事後提告,刑事部分,台中地院審酌兩警坦承犯行、無前科,且當庭共同賠償賴男6萬元,賴男同意給予緩刑,判處兩人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檢方上訴主張量刑過輕及搜索票疑為偽造,二審勘驗搜索票原件確認非偽造,駁回上訴確定[1]。

賴男另提民事求償,主張因違法搜索罹患焦慮症無法工作,請求7個月工作損失18萬4800元、醫療費3150元、手機費2萬5590元及精神慰撫金9萬3000元,合計30萬6540元。台中地院審理認為,診斷證明書未載明焦慮原因與違法搜索有因果關係,且賴男自2019年起即無勞保投保紀錄、長期無業,工作損失與此案無關;手機遭扣押非滅失,應向扣押單位聲請發還,財產損害均不予准許。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認定兩警違法搜索確使賴男受有驚嚇,酌定賠償5萬元,但依民法規定扣除刑事程序已賠付的6萬元後,賴男已無餘額可請求,判決賴男敗訴,兩警免賠,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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