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紅課稅輔導期6月底屆滿,7月起查獲即開罰
- 銷售貨物月達10萬元或勞務達5萬元須辦稅籍登記
- 境內網紅收入減成本費用後併入綜所稅申報
- 非境內居住網紅,我國來源收入扣繳率20%
- 今年起境內平台給付網紅收入須扣繳並申報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TVBS新聞報導)
財政部去年發布網紅課稅作業規範,明定今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符合資格者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款可免罰。南區國稅局今(8)日提醒,輔導期將於6月底屆滿,7月起若被檢舉或經調查發現未依規定辦理,將依法補稅處罰。
課稅門檻方面,網紅在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銷售額達10萬元、銷售勞務達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不符合營業稅課徵條件的網紅,仍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境內居住的個人網紅,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應併入當年度綜所稅申報;「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海外所得。非境內居住的個人網紅,其我國來源收入由扣繳義務人依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率20%扣繳完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境內網紅甲君在境外平台分享創作,取得收入10萬元,其中境內觀眾貢獻8萬元(利潤貢獻程度100%)、境外觀眾貢獻2萬元(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後我國來源收入為9萬元,以114年度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所得4.95萬元須辦理綜所稅申報;非我國來源所得0.55萬元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
此外,自今年1月1日起,境內平台及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給付個人網紅屬我國來源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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