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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6汽機車未禮讓救護車 最高罰3.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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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救護車未禮讓罰則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彰化花壇鄉6輛汽機車未禮讓鳴笛救護車
  • 救護車在路口乾等約20秒才通行
  • 汽車駕駛最高可罰3.6萬元並吊銷駕照
  • 若致人死傷罰鍰提高至10萬元
  • 警方將依檢舉及事證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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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彰化縣花壇鄉昨(15日)近中午發生一起未禮讓救護車事件。一輛已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的救護車,行經中山路與學前路口時,現場有3輛汽車及3輛機車未停讓,救護車在路口乾等約20秒,直到對向號誌轉紅燈、救護車方向轉為綠燈後才得以通行。過程被民眾拍下上傳網路,引發討論。

警方表示,事發當時未接獲報案,後續將依民眾檢舉及具體事證查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汽車駕駛人聽聞救護車警號不立即避讓,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若致人死傷,罰鍰提高至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並吊銷駕照及牌照。慢車(如自行車)不避讓則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警方提醒用路人,遇救護車應遵守「一右、二分、三中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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