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黃姓檢察官授意書記官代用印44件搜索票及拘票
- 公訴蒞庭3次遲誤,其中一次失聯需臨時換人
- 偵辦性侵案時未隔離被害人與被告,並指責被害人
- 檢評會認定廢弛職務情節重大,移送懲戒法院
- 性侵案部分因情節較輕,移請苗檢檢察長適當處分
(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苗栗地檢署一名黃姓檢察官因長期廢弛職務,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黃姓檢察官於2019年10月至2023年12月值班期間,將職章交由書記官保管,授意書記官在未閱卷、未核實證據的情況下,代為用印核准44件法警聲請的搜索票及拘票。檢評會調查發現,黃在2020年3月16日一天內就有9件代用印,顯示此為常態行為。黃辯稱因家產糾紛、家庭失和導致長期失眠,才便宜行事,且強調請票前已與法警討論過案情,並未侵害人權。但檢評會指出,黃的失眠問題在2020年8月後已有明顯改善,但其未到勤核票的行為卻橫跨4年多,與身心狀況不佳的時間點不符。
此外,黃於2025年擔任公訴組檢察官期間,在3個月內3次遲誤至法院實施公訴蒞庭,其中一次甚至失聯,需臨時由其他檢察官代為蒞庭。黃辯稱因進修寫論文導致作息混亂,2次因手機鬧鐘誤設為靜音,1次看錯庭期。
在偵辦妨害性自主案件時,黃於2023年10月26日訊問未滿14歲的被害人時,未採取隔離程序,讓被害人與被告同留偵查庭內,並反覆指責被害人沒有報警、沒有性侵害應有的難過反應,甚至使用「強姦」等不當言詞。檢評會認為黃的開庭態度及言詞確有不當,但訊問問題仍圍繞案情,尚未逾越偵查權責核心,情節尚非重大,因此移請苗栗地檢署檢察長依《法官法》為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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