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法官呂超群任內未送閱裁判書358件、未送分案83件,總計441件違失
- 法評會決議移送職務法庭,建議免職且不得再任公務員
- 呂超群坦承違失,主張因家人罹病所致
- 其先前已因案件控管不佳遭警告、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 其中1案被告緝獲後,呂遲至2年3個月後才送分案[1]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4家媒體報導)
前台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呂超群(已於2025年12月15日辭職轉任律師),任職期間長期未依規定將裁判書送庭長、院長審閱,且未即時將檢察官追加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送分案,總計441件違失。法官評鑑委員會今日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評會指出,呂超群有4大違失:第一、獨任審判製作的裁判書原本未送審閱,共358件;第二、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17件;第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64件,其中31件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第四、2起案件的被告經通緝緝獲歸案後,未即時送分案。
其中,被告經通緝到案的部分,被告於2023年8月21日緝獲,呂超群卻是經書記官告知,才找出夾在卷櫃的卷宗,遲至2025年11月26日才批示送分案,影響被告就審權益長達2年3個月[1]。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則是在2023年至2025年9月間繫屬,因未送分案,遲至2025年11月20日才分案[1]。
呂超群對違失事實坦承不諱,主張是因家人陸續罹病、身心負擔沉重所致。他向法評會表示思慮不周,已深切反省,並願負完全責任,希望考量他是初次犯錯及家庭處境,予以從輕處分[1]。
法評會調查發現,呂超群2018年由律師轉任法官,分發至新北地院,調派台中地院前即曾因移交案件數量過多遭警告處分。任職台中地院期間,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於2023、2024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2025年司法院審查其候補成績結果為不及格。
法評會認定,呂超群長期未能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非但未記取教訓,反而採取不送閱、不送分案等手段逃避司法行政監督,違失件數可觀且情節重大,嚴重缺乏法官應具備的基本能力與敬業精神,已達不適任法官或其他公務員的程度,因此建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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