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三讀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改為運動部
- 協會理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一
- 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公共運動設施增訂保險與緊急事故處理規範
-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須與原民會會商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為配合運動部成立,將主管機關由教育部修正為運動部。修法重點在於將體育協會理事、監事的單一性別比例下限直接入法。
三讀條文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或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的三分之一。但考量部分協會因運動種類特性、發展背景或參與人口結構差異,可能出現單一性別參選人數不足的情形,條文設有但書:若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特殊情形之態樣、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與程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次修法由民進黨立委吳沛憶、陳秀寳等人提案,旨在提升任一性別於運動各層級、職能及角色的參與度。此外,三讀條文也通過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提案,明定《國體法》施行細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後訂定。
為確保國民運動安全,三讀條文將「公共運動設施」相關規範修正為「多元友善公共運動設施」,並增訂緊急事故處理、保險等事項,明定公共運動設施負有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以保障民眾運動意外之受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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