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體法初審通過,協會理監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
- 運動部原提兩項豁免條款,被黃捷批「打假球」
- 運動部取消豁免,改為「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始得例外
- 吳沛憶指目前僅不到2成亞奧運協會達標
- 黃捷要求限期改善文字須入施行細則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一。但若有特殊情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運動部原提案加入兩項豁免條款:一是「任一性別參選人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二是「依選舉結果遞補後,逾第4項(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總額1/5)規定比例」。民進黨立委黃捷批評此舉形同「打假球」,讓修法形同虛設。
運動部政務次長黃啟煌解釋,考量部分協會如橄欖球協會、棒球協會女性會員不足,擔心若無但書,協會可能連法定理事員額都無法達到,甚至出現一票當選的情況。競技運動司副副司長廖淑姿也指出,有些協會幾乎同額參選,或登記參選數不足法定員額。
立委吳沛憶則強調,目前44個亞奧運協會中僅8個達標(不到2成),24個非亞奧運協會僅6個達標(不到3成),若保留豁免條款,修法等於沒修。會議兩度暫停討論後,運動部同意取消兩項特例,改以「特殊情形報經核准」作為唯一但書,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改善期限及程序。
黃捷要求,運動部應輔導協會鼓勵女性參與理監事,且限期改善的文字須明訂於施行細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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