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女主張1994至1998年間月匯5萬給母親存嫁妝,32年後討360萬遭拒
- 母親反駁稱款項為孝親費,非嫁妝寄託
- 台南地院認劉女未證明雙方有寄託意思合致,駁回其訴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台南一名劉姓女子主張,自1994年至1998年間每月匯款5萬元至母親郵局帳戶,雙方口頭約定由母親代為保管作為日後嫁妝。32年後她向母親催討360萬元未果,雙方翻臉對簿公堂,請求返還寄託物。
劉母否認有「借放幾百萬當嫁妝」的共識,反駁稱該款項是子女感念養育之恩所給的孝親費或贈與,且帳戶中多筆款項並非女兒所匯,金額也多有出入。母親另主張,女兒請求權已逾32年,超過法律規定的15年時效。
台南地院審理後指出,當事人間移轉金錢占有的原因多端,可能為買賣、贈與、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不能僅憑金錢移轉即推論雙方有消費寄託關係。法官認為,劉女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有寄託意思表示合致,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於法無據,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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