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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攝影師宴會摸臀 判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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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性騷擾攝影師監視器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李姓攝影師宴會散場時伸手摸女賓客臀部
  • 女賓客當下向友人反映並決定提告
  • 李男否認犯行,辯稱左手持提袋無法碰觸
  • 法官勘驗監視器認定犯行明確
  • 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 李男為知名空間建築攝影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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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三立新聞、壹蘋新聞網等3家媒體報導)

李姓知名攝影師去年9月19日晚間在北市天閤酒店劍潭館參加宴會,散場道別時,涉嫌伸手觸摸一名不認識的女賓客臀部,過程約2至3秒。女賓客當下即向同行袁姓友人反映,並決定提告。士林地院審理後,依性騷擾罪判處李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

李男應訊時否認犯行,辯護人主張監視器畫面無法證明碰觸,且李男左手持有黑色提袋,掌心不可能碰到臀部。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李男伸手時女賓客身體有閃躲、推開動作,事後立即向袁男反映並手指李男離開方向。法官認定,女賓客證述前後一致,情緒反應與遭侵犯後的驚嚇反應相符,足以補強其指述。

針對李男辯稱左手持提袋無法碰觸,法官指出該提袋為體積小且輕的帆布袋,以抓握方式手持,左手掌心並未完全被遮住,仍有空間碰觸對方臀部[1]。監視器畫面也顯示,李男與女賓客原本有距離,若非刻意身體前傾、彎曲左手臂,實際上無法碰觸到對方臀部[1]。

法官認為,李男與女賓客素不相識,卻趁對方不及抗拒時伸手觸摸臀部,已超出陌生異性正常互動分際,帶有性挑逗、調戲意味,構成性騷擾行為。法院審酌李男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但無前科,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據了解,李男為國內知名空間、建築攝影工作者,曾出版攝影集並舉辦展覽,在建築與設計圈具知名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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